《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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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现将修订后形成的《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16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政策与改革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家庭农场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传真将意见发至:025-86263912。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jsnynctzgc@163.com。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17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家庭农场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我厅于2020年8月19日以通知形式同时印发了《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并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2022年6月28日发布的《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158号省长令),上述两个办法因施行满两年将于2022年10月1日自动失效。由于名录管理工作和省级示范评定工作是家庭农场工作的基础性工作,需要规范性文件作为工作依据,所以结合新情况新要求,我厅对上述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调整内容有《暂行办法》的名称、家庭农场定义、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的条件、内容、程序和动态管理方式等几个方面,具体修改内容及其理由为: 1、将《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名称改为《江苏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理由:“暂行办法”有效期仅有两年,调整为“办法”后可以增加至5年,从而避免频繁调整,增加政策的稳定性。 2、将家庭农场定义调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从事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理由:基本采纳了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2021年度统计年报中对家庭农场的定义,只是增加了“专业化”,并将其中的“主要收入”调整为“重要收入”,主要因为专业化生产是家庭农场生产的重要特征;农业经营效益偏低,农户家庭的副业收入很有可能超过农业主业收入。 3、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中去掉“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理由:根据家庭农场定义作相应修改。 4、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按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2022年初推出的新版本进行了调整。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内容由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统一制定。 5、将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程序由“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填报相关信息”调整为“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一般应当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采集并录入名录系统,或者由乡镇采集、县级录入”。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际是统计信息系统,目前系统信息一般都是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采集并录入的,或者由乡镇采集、县级录入。 6、将家庭农场名录动态管理方式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变更”调整为“县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对家庭农场发生变化的信息予以调整”。理由: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际是统计信息系统,调整后的表述更加符合工作实际和具有操作性。 二、关于《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主要调整内容有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评定程序、监测制度和附表。具体内容和理由为: 1、对申报条件作出调整,其中将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调整为“55岁”,将家庭农场“经营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被评定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的两个“一般”去掉。理由:提高了对家庭农场经营稳定性和农场经营者年龄方面的要求。 2、对评定程序作出调整,明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归档整理,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参评家庭农场进行现场核查,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表》报至省农业农村厅。理由: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在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运行监测制度上,取消每年一次填报《江苏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理由:可以随时从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中调取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信息,减轻基层的填表负担。 4、根据申报程序对附表作相应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