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
当事人吴某某于2022年05月19日08时00分许在无锡市宜兴市百渎港外太湖水域驾驶带马力皮筏艇进行垂钓时,被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时,当事人未取得渔获物,当事人未持有太湖渔业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1、没收挂机皮筏艇一套;2、没收鱼竿、鱼箱一套;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